加强环资审判 守卫碧水蓝天
津浙鲁:“若干意见”推进绿色发展
2019-06-05 08:52: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8)的方式,从依法审理案件情况、审判专业化建设、创新审判理念和工作举措、构建多元共治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五个方面,介绍了天津法院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不懈努力。

  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天津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78件,审结2022件。天津高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工作运行规则》等文件,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审判工作建设。白皮书还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大气、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6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性意见,并发布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内容涵盖水、土地、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产品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还有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082件。浙江高院还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作了规定。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介绍《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从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确认的效力等方面,明晰了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和审查方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

  据介绍,此《意见》适用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或其指定的主体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情形。经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的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

  (记者 吴玉萍 余建华 段格林 通讯员 宋朵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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