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资料骗取限价房资格
申购者复核期内购房资格被撤销
2019-06-05 09:27: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赵珍
  经申请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后,在复查期内被查出提供资料虚假,不符合申购条件,购买限价房资格又被撤销,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相关机关作出的撤销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案,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撤销相关行政机关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成都市出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非成都市户籍申购限价房条件为: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务工,且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原告舒某为四川某县人,其申购的限价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区某楼盘,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其相关材料后,于2016年12月底作出了购买限价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其符合购买限价房条件,准予其购买上述楼盘商住房一套,同时备注:本通知单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内,若经复查申购家庭不符合条件,将取消购买资格。而在舒某提交的材料中显示,舒某的单位为成都市公交集团一巴士公司,初次参保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12日已连续缴费67个月等。

  2017年2月,舒某凭通知单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舒某购买上述楼盘一限价商住房,而当年10月底,相关部门出具的排查报告显示,舒某不符合标准。

  2018年1月,成都市人社局向市社保局发送协查函,社保局当日出具复函再次确认舒某参保时间为2016年9月,截至2018年1月,缴费仅17个月。之后,成都市房管局先事先告知,并通过舒某可陈述、申辩等程序,最终确定舒某不符合购房条件,遂于当年5月作出撤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告知书,撤销其及其家庭的购房资格,随后舒某又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市房管局作出的决定,舒某随后又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也未能取得上述限价商品房。

  审理中,舒某虽主张虚假的社保资料不是其提供,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青羊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原告舒某取得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不合法,其不具有应当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合法利益。成都市房管局、市政府作出的撤销告知书、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程序合法,故舒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青羊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赵敏说,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属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应如实申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定中就明确,规范准入审核。……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该案中舒某是以按揭方式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不但未取得上述限价房,还遭受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还错失了当年成都市房价大幅度上涨的机遇,也有可能按规定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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