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挪用公款496万元获刑六年零六个月
2019-06-09 22:28:09
     中国法院网讯 (陈慧珺)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用于个人牟利和非法活动。5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第一起经大通区监察委员会办结后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尘埃落定,大通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7260元及挪用的公款496万元予以追缴,分别上缴国库、返还被害单位。

  经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资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到年龄后领取养老金。2012年下半年,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委会决定由方某某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收缴及申报工作,方某某用以个人名义在淮南通商银行开立账户作为淮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共挪用该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496万元。

  2012年12月4日,方某某挪用该养老保险金账户内公款400万元购买银行“七天通知”类存款。2013年1月18日,方某某将400万元本金归还至该养老保险专户,非法占有利息7260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1月,方某某陆续挪用160名村民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96万元,其中24万元给其丈夫胡某某用于赌博,借贷给他人7万元,65万元被其个人使用。

  2018年10月13日,方某某向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向淮建村村委会退缴了被挪用的公款20万元,至今尚有76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9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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