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服务自贸区建设的“司法样本”
2019-06-11 10:3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凤 李丹阳
5月31日,上海一中院联合浦东新区法院召开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龚史伟 摄
  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由于区内和区外的差别、法律与政策的碰撞,产生了不少具有自贸区特点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而法律法规的空白和滞后则制约了难题的破解。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时代课题。

  近六年来,作为国家首个自贸区即上海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功能定位,主动谋划、先行先试,努力为自贸区司法保障提供实践样本。

  机制护航:全方位打造“一中方案”

  据上海一中院院长黄祥青介绍,近六年来,该院在理解、把握、适用好国家法律、区内政策、国际实务规则和管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多项自贸区司法政策,不断创新服务自贸区建设司法举措。

  上海一中院2014年4月出台了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这是法院系统首部直接适用涉自贸区案件审判的指引性文件。《审判指引》对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原则、审判机制、法律适用要点等进行了明确,发挥其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方面的功能,确保了法律与政策在自贸区内的统一适用。在《审判指引》的指导下,“催生”了该院审理的首例涉自贸区走私案、首例涉自贸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等典型案例。

  在机制创新方面,不得不提的还有该院创设的邀请专家“加盟”机制。

  2015年9月16日,该院受理的首起因个人操纵他人账户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而引发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开庭。本次庭审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除三名法官外,还有两名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实务和教学研究的专家陪审员。这是该院聘请的首批九名金融商事审判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的“首秀”。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表示,专家陪审员无论在专业背景、从业经历,还是在专业领域中的声誉等,都堪称业内“翘楚”,他们的加入,充分发挥了法官与专家的合力优势,对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有现实意义。

  还有一项必须要提的机制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该机制是指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先通过沟通、谈判、第三方斡旋、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之外的方式解决。早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初期,上海一中院就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探索建立该机制。

  2017年5月16日,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该院制定的《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细则》创新推出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进一步满足自贸区内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实现商事案件处理的多元化。据悉,截至今年5月31日,该院委托调解案件700余件,委托调解金额达115亿余元。

  此外,该院还推出涉自贸区专项合议庭及跨庭约请法官加入专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推出包括网上自助立案、网上电子送达等20余项诉讼服务。

  调研先行:专业化提升“一中质效”

  今年5月31日,第六届中国自由贸易区司法论坛在上海一中院召开,论坛以“全面开放的营商环境与自贸区司法保障”为主题,与会人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制度全面升级与司法衔接”“自贸区商事金融纠纷热点与司法保障创新”等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探讨。

  据了解,自2014年起,上海一中院连续六年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上海财经大学等联合举办自贸区司法论坛,每届论坛均吸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所在地法院、政府机关、知名高校及实务机构的百余名法官及专家学者参会。

  黄祥青表示,论坛从不同领域和角度交流,形成了研究合力,为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据介绍,论坛主题从最初的自贸区制度建设与司法保障、自贸区扩围与司法保障,到全面开放的营商环境与自贸区司法保障,每一届都紧紧围绕国内外形势特点及自贸区发展现状,与时俱进。

  “今年的论坛正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背景下召开,既务实又有前瞻性,积极回应自贸区发展的现实需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在第六届论坛开幕式上如是点评。

  上海一中院法官任明艳曾作为第五届论坛嘉宾发言,她认为:“每届论坛都围绕最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展开深度讨论,既有理论又有实践,这让一线法官受益匪浅,对开拓审理思路非常有帮助。”

  此外,据介绍,早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上海一中院即组建了由专业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院内专家法官组成的“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和“自贸区司法问题研究小组”,分别负责研判涉自贸区司法问题,指导协调相关审判工作和负责跟踪研究自贸区发展情况,以调研成果等多种形式服务审判。2014年初,该院还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自贸区司法研究中心,截至目前已联合开展课题研究60余项。2018年底,该院申报的《商事审判视角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法律问题实证研究》,首次成功中标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该院还联合上海财经大学,每年共同公开出版《自由贸易区司法评论》《自由贸易区法律适用》《自由贸易法治评论》等书籍,还组织法官撰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适用精要》并公开出版。

  案例指引:高标准树立“一中规范”

  上海一中院此前发布的一起涉自贸区注册企业案,引起了司法界和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认为裁判结果体现了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程序正义的裁判原则,对今后涉自贸区同类案件审理和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这是上海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也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快速程序裁决在境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首例。

  来宝公司与信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合同争议提请SIAC仲裁,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后双方发生争议,SIAC同意来宝公司提请的快速仲裁程序,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并作出裁决。上海一中院收到来宝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SIAC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认为SIAC在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信泰公司明确反对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仍采取独任仲裁,违反了《纽约公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上海一中院还曾发布过一起以自贸区管委会为被上诉人的行政二审案,系自贸区管委会被诉首案。艾沛克斯公司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自贸区管委会审查后,决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钱女士原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认为自贸区管委会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导致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自贸区管委会根据规定对公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钱女士应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不属被诉决定审查范围,而属钱女士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的范畴。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了钱女士的上诉请求。

  在自贸区积极探索劳动行政管理创新模式,以及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该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及自贸区劳动行政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据统计,2016年以来,上海一中院共发布39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在规范指导审判、总结审判经验、促进适法统一、明晰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即西门子公司诉黄金置地公司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中国仲裁十大案例”,该案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采纳。

  来自自贸区相关法院的同仁认为,上海一中院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审理自贸区相关纠纷提供了参考,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也引导投资和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有助于增强商事主体投资创业的信心。

  院长访谈

  法周刊:如何应对涉自贸区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黄祥青:一方面,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拓展合作调解机构、健全完善商事ADR制度等举措,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诉讼外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另一方面,深入开展案件繁简分流。运用司法大数据等技术,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分离出来,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普案简化审”,助力提升审判质效。

  法周刊:自贸区审判实践中有无比较典型的新类型案件?

  黄祥青:涉自贸区新型服务纠纷案件中,该类案件涉外案件占比高于普通商事案件;服务类型多样且专业化程度较高,如涉及无线传感网络技术开发、智能终端开发、数据中心机房托管等高新技术产业;部分案件审理受自贸区政策影响较大。涉商业保理案件中,自贸区发布的保理规定,确立了保理与借贷关系的识别、追索权的行使等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

  法周刊:委托商事调解平台调解有何优势?

  黄祥青:一是专业性。由精通商事法律、深谙传统文化的专业人士主持调解。二是及时性。明确委托调解的期限,到期调解不成即进入审理程序,避免久调不决。三是可执行性。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四是灵活性。当事人可自主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请求法院委托机构调解。

  法周刊:如何应对上海自贸区增设新片区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

  黄祥青:一是对可能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型交易模式及相应案件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出司法应对之策。二是主动回应新片区“境内关外”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度体系建设的司法需求,健全完善审判体制机制。三是建立适应新的审判需要的司法能力。四是精心审理案件,产生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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