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盗亦骗”型网购 侵财行为的认定
2019-06-13 22:4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杨 廖小萍
  借互联网维权不应成为首选方式,更不能得到提倡。借互联网维权要遵守规则和法律,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当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每个人都能够很便捷的在网络上发声,发表观点、表达诉求,行使公民权利。但有些网民却将互联网作为发泄私愤、谋求私利、侵犯他人的“战场”,一旦与人发生矛盾,为争夺主动权,不第一时间去沟通协商,而是试图在网络上先发制人。上述做法不仅有捆绑舆论之嫌,而且极易扩大矛盾,提高矛盾化解成本,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维权的前提自然是权利受损。但这就存在一个困境,那就是“权利是否遭到侵犯”是一个事先没有准确答案的问题。虽说每个人对自己的权利状态有着最为清晰的认识和相对准确的判断,但是基于个人认知、生活经验、法律知识等各方面的局限,加之主观感性因素的影响,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之前,即使是自己往往也不能够准确的判断是非对错。所以,除非有十足的把握,否则在互联网上进行所谓的维权行为很容易向侵权行为转化,这是隐藏的一大风险。

  借互联网维权不应成为首选方式,更不能得到提倡。严格来说,互联网维权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维权方式,互联网只是提供了一个发声的空间和媒介,但其具有的公开性却能够将私事演变成全民关注的一个热点事件。实践中,有些人在矛盾纠纷发生后,为在舆论场抢得先机,占得主动,便选择在网络上迅速发声。此种做法虽无可非议,但要谨记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决不可图一时之快,逞口舌之强。另外,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借互联网维权的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多方权衡,谨慎发声,最好在维权救济渠道用尽且全部失灵的情况下再予以考虑。

  借互联网维权要遵守规则和法律,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法律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底线,互联网也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发声一定要遵守规则,保持理性。虽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不得不承认,实践中这种尺度确实很难拿捏,比如自认为确信的事实实际上只是空穴来风,或者是以讹传讹,如此这便涉及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等问题。况如今,互联网领域立法已经比较完备,在此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循法而行,切不可心怀侥幸,以身试法。

  当下,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作要求,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政务新媒体得到普遍运用,成为各级机关披露政务信息、回应群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有些人对于某些机关单位的工作举措有质疑,或者是对于与己有关的事情的处理有异议,不去首先核实了解情况,也不选择合法的途径去反映,而是凭借自己掌握的信息和主观判断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声,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违法何尝不是一个人的“自由”,只是行使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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