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倒街头的老人竟是30年前的杀人犯
衢州中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9-06-18 08:36: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邱春燕
  一个老人晕倒街头,警察接警后发现其竟是30年前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8年8月31日,浙江丽水市一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裸体站在街上。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性老人未穿衣物躺在路面上,且有抽搐情况,民警遂将该老人送至医院接受救治。

  因老人无身份信息且暂不具备沟通能力,为核实身份,民警进行人像比对,发现老人竟然是江山市刑拘上网追逃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方某。

  后民警再次与其核对,方某承认了自己当年因与有夫之妇汪某感情不和,持刀将其捅死的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即对方某执行刑事拘留,并对案件进行侦查,这起30年前的杀人案终于告破。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8年出生的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汪某系同村村民,二人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89年,汪某经家人劝说后决定断绝与方某的往来,方某为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杀死汪某的恶念。

  198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方某在汪某家屋外的厕所附近找到汪某,用手中的“牛鼻针”数次刺击汪某,刺中汪某左胸和腹部,致被害人汪某因心脏被刺穿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方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作案工具亦被其抛弃。之后,方某一直逃亡在外,直到被抓获归案。

  据方某供述,这30年来,其逃窜在外,一直在杭州、上海、丽水等地以帮人种菜、做豆腐为生,流落街头,生活艰苦。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方某除了携带一些破旧的棉被、衣裳外,未携带任何银行卡、现金等物品,现年71岁的他已有多种疾病缠身。

  “我很后悔,真的很后悔。”方某说。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方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牛鼻针”,作案时刺击被害人左胸口心脏和右腹部等要害部位,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直接故意杀人;方某系因病身体抽搐躺在路面上被他人发现,公安机关通过人像比对后即已确认其是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逃犯,之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故不能成立自首,亦不能参照自首予以认定。

  被告人方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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