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新招”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
全省建立“和解中心”并配套衔接审判机制
2019-06-21 14:32: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红军 高群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建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以下简称“和解中心”),建立健全与“和解中心”配套衔接的新型审判机制,创新监督方式,防止程序空转,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和解工作一般实行属地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其他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等六类行政案件,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

  《意见》还对委派和解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委派案件达成和解的移交法院进行审查,未达成和解的另立案号转入审理程序。二审、再审审查、再审程序中的审前和解工作参照一审案件和解程序。对经“和解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分别作出认定和解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或行政补偿调解书,裁定准予撤诉等处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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