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并限制他人自由 以非法拘禁获刑五个月
2019-06-21 14:46:52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钟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赵某(另案处理)、钱某以被害人廖某未付清从钱某处购买的摩托车车款为由,让被告人钟某通过QQ电话将被害人廖某约至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某宾馆。之后,被告人钟某和古某、赵某、钱某、熊某、何某商量如何处理被害人廖某,熊某提出将被害人廖某带至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地教训,被告人钟某提出买白酒灌被害人廖某,古某、赵某、何某、钱某均默认该提议。被害人廖某到达约定地点后,焦某、熊某、何某看守被害人廖某防止其逃跑,被告人钟某与赵某、钱某前往某宾馆对面商店购买了一瓶白酒,之后被告人钟某和赵某、熊某、古某、何某、钱某带着被害人廖某走到某宾馆后面的巷子里,被告人钟某和何某共同将被害人廖某强行带上车。到火葬场后,被告人钟某和赵某、古某、何某、钱某、熊某围住被害人廖某防止其逃跑,并要求被害人廖某将牛栏山白酒喝掉,被害人廖某拒绝。熊某打被害人廖某几巴掌,强行给被害人廖某灌酒。灌完酒后,被告人钟某和赵某、古某、何某、钱某、熊某将被害人廖某送至江西省南昌市进贤某商场附近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钟某在其母亲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限制被害人廖某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灌酒,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实施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钟某虽在其母亲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指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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