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 触犯刑律获刑八个月
2019-06-26 14:18:27 | 作者: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周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高某(另案处理)挂靠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某医院新建公寓楼工程,并聘请被告人周某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管理。2015年5月,高某又承建了该医院新建后勤保障房工程。此后,周某在没有取得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高某提出刻制一枚“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同某医院新建后勤保障用房项目部”印章,用于对外签订合同。高某同意后,周某安排项目部工作人员沈某在山西大同刻制了上述“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同某医院新建后勤保障用房项目部”印章,用于对外签订合同。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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