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滥伐自家承包地林木是犯罪,该罚!
2019-06-27 08:56:4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发启)  近日,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莫某某因砍伐了自己承包的荒山上的林木被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07年1月,被告人莫某某的岳父承包了某村集体所有的荒山5800余亩,在办理了林权登记后,对部分承包林地办理了低产林改造手续,并种植了桉树、杨梅、枇杷等林果木,之后被告人莫某某对该承包林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为种植沃柑等经济果木,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之前栽种的部分桉树砍伐挖除,同时挖除了林地内的其他部分原生林木,并在林地内修公路,造成大片林木被滥伐、毁坏。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实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近年来,少部分农民为种植农作物或经济林果木,在承包的林地内滥伐林木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而让自己身陷囹圄的案件不在少数。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存在认识误差,大部分人错误认为自己承包的林地就是自己的,怎么开发经营,自主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本案被告人正是存有这一错误认识,在未进行审批的前提下改变用途,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之规定,莫某某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郑重提醒:荒山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任性妄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受到惩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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