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9-06-28 23:31:38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历时近两年,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副庭长姜永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出席发布会。姜永义、缐杰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对此,李勇表示,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案件),《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相关规定着力强化了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明确了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明确了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答记者问环节,姜永义表示,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四种“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明确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和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也是《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有关负责人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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