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林”
2019-07-05 09:12: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开始执行!”随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声令下,上万条小鱼在嘉陵江安了新家。5月21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嘉陵江畔北碚黄桷码头,100千克成鱼、8万尾幼鱼被放入江中。

  创新裁判方式 实行替代性修复

  这是渝北区法院针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增殖放流、放养鱼苗的形式开展强制执行的现场。何某平、何某因携带电瓶、升压器、电鱼舀等工具,在嘉陵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嘉陵江黄桷码头放养成鱼100千克、幼鱼8万尾。

  该案是重庆法院创新裁判方式,实行替代性修复,有效维护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多样性的一个缩影。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除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外,还应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告诉记者。

  近年来,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要求行为人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实现生态的总体平衡。

  据统计,近三年来,重庆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超过500万尾,异地补植树木超过10万株。

  环境保护“禁止令” 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近日,江津区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开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格外引人注目。

  家住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的张某某,在经营摩托车配件打磨、清洗等工序期间,将清洗工艺及喷漆工艺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厂区内排水口利用暗管排入九里村污水管网。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2万元实施生态修复,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开出“禁止令”,这在重庆法院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为克服司法救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滞后性缺陷,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重庆法院一直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诉前、诉中发送的禁止令,立即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有效控制了污染及资源破坏行为,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

  “有的法院还将刑事‘禁止令’灵活运用于环境资源审判。”据赵翎介绍,万州区法院判处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禁止被告人两年内进入大巴山国家森林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涪陵区法院判处的一起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案件中,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木材运输活动。“这些案件均起到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良好效果。”赵翎说。

  打造多元共治保护大格局

  要保护青山绿水,光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不行。

  前不久,重庆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方法、采信标准等问题;与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制定《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工作职责与协作配合机制。

  与此同时,2018年9月,重庆高院承办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与长江经济带的10个省市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今后一段时期沿江省市各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重庆三级法院将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同时,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完善跨区划集中管辖配套制度,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为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赵翎说。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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