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起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村支书称霸一方成首犯获刑二十五年
2019-07-09 08:47: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魏长根 冯晋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红等2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舒某飞等2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16名被告人并处罚金,5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某红利用其担任昌东镇尤口村党总支副书记、书记的影响力和家族关系,聚集、吸收家族成员和好友,为垄断当地砂石供应业务,通过聚众斗殴等手段,逞强争霸,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舒某飞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范某红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不同分工,重大事项均需向其本人请示汇报,并通过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

  期间,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力,对该区域内的混凝土供应商、建筑商等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长时间非法控制和垄断砂石供应及运输市场,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尤口村为据点,经过发展,逐步将势力范围扩大到南塘湖、南昌航空城北区等区域,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破坏上述区域的正常生产经济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告人范某红利用其任村委会书记之机,把持基层政权,恣意行使职权损害集体利益,纵容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损害基层组织威信,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环境。同时其组织成员利用恶名和强势地位随意插手纠纷,欺压百姓,为非作恶,造成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范某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赔偿谅解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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