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锦云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07-10 15:39: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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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2年1月10日,姚锦云驾驶出租车闯入天安门广场,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西侧冲向金水桥,沿途冲过密集的人群,造成5人死亡,19人受伤(11人重伤)。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30日,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23岁的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厂公司动物园汽车队的出租车女司机姚锦云,因不满所在车队对其的有关处罚,在数次找领导理论后,产生了撞击金水桥的想法,以引起社会的注意,从而能惩罚车队领导。1982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姚锦云强行驾车行至天安门时,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天安门广场。然后开足马力,从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5人死亡,19人受伤(11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造成了特大的死伤事件。

   判决结果

   1982年1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2年2月19日,姚锦云被执行死刑。

   意义与影响

   本案当时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是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北京中院在审判中,在全国率先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具有示范意义。

   (整理撰稿:安健)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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