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应对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心理压力
2019-07-11 11:12: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奚玮
  在一些个案中,错案的责任追究比错案的纠正更复杂。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错案追究制度,需要深入司法实践,依托科学精神发掘出各种压力源,理性应对一些司法人员出现的心理问题。

  心理压力不仅是个案。由于法律人职业的特殊性,许多司法人员在面对当事人的困境状态以及自己的日常工作时,也不时面临发展性、适应性与障碍性等心理问题的困扰。域外心理学家Isaiah Zimmerman在“法官如何从案件引发的精神压力和创伤中快速恢复”的研究中发现,从事帮助和面对创伤性受害者的法官自己也会经常产生创伤症状。

  在错案责任追究中,一些司法人员坦诚心理压力过大,也有认为自己有一些间接创伤。据某个课题组数据,在“有或者无重大影响”的选择中,65.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案件终身负责制对司法人员心理压力有较大影响。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情感迷惘与缺失。因为陷入错案责任追究,感觉领导同事和亲朋好友拒之千里之外,周围的同情、支持、理解因素较少。二是好像受人迫害感。一些被害人缠访、闹访,一些媒体进行发泄性的人身指责或者“舆论审判”,让部分司法人员感受好像有人故意为难自己、折腾自己。三是耻辱感。部分司法人员在面临错案追究时,认为自己的职业荣誉和待遇等会遭到简单化、粗暴化剥夺,忧虑自己给单位、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其中,个别司法人员不能理性应对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心理压力,进而对纠正错案“忌讳莫深”,担心责任追究的扩大化或者不公正处理,进而奉行消极回避的“鸵鸟政策“,或者为防止”引火烧身“,积极阻碍相关程序的启动。

  心理压力的多重诱因。产生间接创伤,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于“心理素质不过硬”。

  课题组通过问卷、座谈等发现,传统错案责任追究模式的以结果为中心的行政化结构与一些心理压力问题高度相关。针对“下列哪些因素给您带来较大心理压力”,司法人员的选项中排在前面四位的因素分别是:业务考评的压力(95.5%)、错案责任追究(90.5%)、薪酬待遇与各方付出的矛盾(88.5%)、当事人及舆论民意的压力(78.2%)。这四个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在发生刑事错案时,这些因素会集中爆发、交错影响。其中,在单独的“是与否”的提问中,针对“业务考评是否带来心理压力”,99.5%的被调查人选择“是”。根据访谈,在业务考评中,存在“数”“率”“错”“新”等的具体类别,但司法人员往往最关注的是“错”的业务考评。2015年1月和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相继严令,进一步明确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的考核指标。但是,从实践运行来看,与之相关的数据统计在许多地方依旧存在;一审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公众满意度、发改率等指标依旧发挥着对“错”的考评功能,并时时牵动司法人员的“心弦”。在出现排除非法证据等重大程序性争议、在可能出现无罪判决等场合,许多司法人员的心理压力会应激性增大。

  根据课题组调查,针对出现错案时在追究责任时感到不满意的因素有:追责机构(87.5%)、追责程序(85.5%)、追责效率(30.5%)、追责效果(66.6%)。当然,特别要注意而且实际有危害后果的时候,在发生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后,来自外部非理性的民意和负面舆情会给负有一定责任的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点燃心理危机。

  改变隐私阻却的消极观念。要预防和疏导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心理压力,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同向改变传统的隐私阻却观念。对于参与纠错过程的司法机关以及惩戒委员会而言,错案的追究过程要重视程序实施的正当性,对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外强化司法人员的心理测评和帮助,不能以“心理问题归个人隐私”阻却上述责任。当然,主要的问题还在于,许多司法人员自身对于心理压力存在非理性认知。近些年来,许多心理学研究成果指出,针对司法人员心理压力和一些间接创伤,必要时可以依据平衡模式、认知模式、心理社会转变模式、关键事件应激报告法等心理学方法进行心理干预。但是,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司法人员在内心里存在排斥感、恐惧感。

  完善专业化心理帮助和服务体系。理性应对心理压力也是错案追究制度良性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忽视司法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不加以及时、规范疏导,反过来又可能加剧司法环境的恶化,催生新的错案。作为前提,错案责任追究的功能是防治错案,追究的过程“不仅要使他们的行为维持在一个高水准上,而且还要保护整个司法系统免遭无理由的攻击”。在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的范畴内,尤其是对诉讼程序、证据运用、实体认定有过错责任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要敢于承担个体责任,并且学会承受其带来心理压力的后果。对于一些因为错案受到追究,甚至被定罪判刑的司法人员,要密切关注其心理健康,不能置于对立面不予理睬。总体而言,不推卸错案中个体责任因素并强化自我评判、自我愈合能力,这是正面承受压力、实现职业获得感的重要方面。

  当然,核心的问题在于机制完善。课题组建议,在我国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可以规定:在错案责任追究中,在筛查后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司法人员有权依据自愿、无偿、保密、专业原则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有关机构应对予以帮助和配合。我国亟待完善符合司法人员压力源及工作岗位需求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合作进一步研发、完善专门的心理测量表以及心理疏导与矫治方案,并且在应对方式、精神病态、行为倾向、认知偏差、社会支持等维度上积极探索司法人员特殊配置。有必要在司法人员惩戒委员会内部下设建立司法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并设置热线、统一平台,提供普及、便利、免费的心理疏导与矫治服务。在错案追究启动时即预判司法人员心理状况,积极建设一般风险预防方案、心理问题及时干预方案、防范自杀的紧急干预方案等。作为对接,在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中也要积极完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建设:健全有针对性的心理测量和评估,全面覆盖司法人员心理帮助需求,全面提升司法人员心理预防和抗压能力。在条件允许的地方,政府应当定期购买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心理咨询服务。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