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几点建议
2019-07-11 11:2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传统查控模式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人力成本高等难题,会同公安部等16个部委、3900余家金融机构建立的,目前查询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25类财产或相关信息,基本涵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系统运行以来已成为执行法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这把利刃经过“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锤炼已愈发锋利。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系统威力,使之成为惩戒被执行人的天罗地网,仍有需要探究和完善的地方。本文以执行工作需要和系统运行之间的再细化匹配为课题,从一线执行实践出发提出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一、系统运行中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

  1.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的情况下,无法将线上扣划的案款直接转至案款子账号

  “一案一账号”运行后,每个案件均产生一个对应的案款子账号,案款收付均通过该子账号进行,对规范案款管理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目前系统对此支持不够,缺少收款账号的录入编辑功能,使本该简便的地方仍然繁琐。目前通过线上扣划的款项不能直接进入该案件专属子账号,只能进入执行案款主账号,到账款项仍需办案人员在案款主账号中人工甄别,甄别后再将对应案款认领至子账号,而且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在完成协助义务时不备注案号、原所有人等信息,又给甄别工作带来不少负担,导致认领到账案款费时费力。

  2.系统中虽有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明细的查询选项,但查询页面保存后该项自动选“否”无法上传操作

  被执行人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明细是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是否转移财产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重要依据。在系统中开通交易明细查询功能对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意义重大。但目前系统中虽有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明细的查询选项,但查询页面保存后自动选“否”无法上传操作。

  3.人民银行协助查询不反馈,执行法院无法全面掌握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

  人民银行备案账户信息,是人民银行为规范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要求境内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将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账户备案至人民银行的制度,备案范围是存款人在境内开立的所有资金收付结算账户。人民银行如协助查询并反馈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户信息,将彻底改变以往执行法院难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局面,有望使被执行人利用多个银行开户闪转腾挪转移资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成为历史。人民银行反馈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对银行反馈的有益补充,法院如发现银行反馈结果与人民银行反馈结果不一致的,可以再次对该行进行查询或要求对该账户情况限期反馈。但通过对该项功能开通以来的反馈结果进行统计,人民银行反馈情况不理想。

  4.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法超反馈余额冻结

  互联网银行运营方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但目前各互联网银行均不支持超反馈余额冻结,执行法院通过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时,仅能以互联网银行反馈时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为限进行冻结。这就会导致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后,被执行人对其新存入的资金仍能正常地自由支配,该部分资金成为执行的“漏网之鱼”。

  5.系统自动生成文书目前无法自动抓取执行依据类别、文号、执行内容等信息,发送给协执单位的文书不规范

  电子法律文书作为法律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协执单位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文书应当规范、准确。系统中自动生成的电子文书将被执行人信息、协助事项等主要要素统一要求,要素型格式文书方便协执单位对协助事项的快速读取从而提升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系统生成的文书模板过于简单,缺失如执行依据类别、文号、执行内容等重要信息,导致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到协执单位了解原因时,协执单位无法反馈相关信息,不利于协执单位及当事人全面了解应履行的义务,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6.系统中没有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的端口

  执行实践中,没有被执行人联系方式成为困扰许多执行案件送达的“拦路虎”。执行法官在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后,因无联系方式,无法向邮政部门交寄法律文书;在追加被执行人,评估、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等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程序中,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周期过长;在小标的案件执行实施中,被执行人在法院通过电话督促后,为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动履行比例较高,但无联系方式会造成督促不能。

  7.无法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机动车无法线上查封,无法向公安机关线上发送协助查封扣押车辆并有效控制

  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验证是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首先要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在查控系统中进行验证。因部分被执行人有多个户籍信息等诸多原因,该类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在查控系统核验不通过,后续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目前,法院在系统中无法申请公安机关对这类被执行人的协助核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派出所人工核验,核对工作用时长、效率低。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的实际扣押难度大。实际控制车辆是处置涉案车辆的前提,相较于公安交警部门有现代化的智能卡口报警系统协助执法,法院对车辆的控制手段还停留在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车辆停靠信息后,及时赶到停靠位置、现场扣押的方式来实现,成功率极低,不能满足执行工作需要。

  8.不能针对与执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提起查控

  执行办案流程管理系统中虽设置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但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提起查控,对诸如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执行担保人等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却与执行有密切关联的相关主体,系统限制不能录入提起查控,仍要在线下以传统方式进行,执行效率低、查控人力成本高。

  9.系统无法对终本案件在结案后发现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控制

  目前终本库虽有每半年自动查询、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的功能,但筛查频率、反馈及时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大部分案件终本后新发现的财产线索仍要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法院先要对线索进行核实,查实后才会恢复执行。但目前案件终本后,系统不允许提起查控,核实效率较低,控制效果不好。

  二、对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的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在线上扣划时,允许编辑录入或自动抓取案款系统中对应的案件子账号,扣划案件款直接进入“一案一账户”,提高案款识别度和发放效率。

  2.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一并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开户及账户近一年交易明细时,协调金融机构一并反馈。

  3.解决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备案账户不反馈问题。

  4.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协调互联网银行运营商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执行标的金额进行冻结。

  5.对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执行裁定书模版进一步优化,由系统自动抓取填写执行依据类别、文号,完善文书模板中表述内容,使发送给协执单位的法律文书更加规范。

  6.联系协调各通信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增加对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的查询功能。

  7.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开通公安户籍信息查询、机动车线上查封端口,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实现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的查封、扣押,有效解决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实际控制难的问题。

  8.在办案系统中开通对与执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查控权限。

  9.打开终本案件的查询、控制端口,方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前对新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核实、查控。

  随着执行工作的扎实推进,对执行信息化工作又提出了更高要求,期待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这把利刃在工作中能更加锋利,执行干警用着更加顺手。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史梓敬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