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一小学校长因猥亵学生获刑两年四个月
2019-07-15 09:39:31
     中国法院网讯 (熊三恩 邹芒英)  校长本应为全校教师树立榜样,关爱学生,而方某却乘教学生订正作业之机对学生进行猥亵,简直丧尽天良。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中午,时任安义县某小学校长兼数学老师的被告人方某在教学楼二楼校长办公室,批改学生魏某和被害人小兰(化名、女、10周岁)的作业。批改完魏某的作业后,让魏某先行离开,接着对小兰的作业进行批改。见小兰的作业有错误,便让小兰坐在其大腿中间伏在办公桌上进行订正,并趁机用手摸小兰,从小兰腰部往上一直摸到胸部。小兰订正完作业后,方某将自己生活房间的钥匙交给小兰,让小兰去其房间。随后,方某来到房间,将房门和窗帘关上,接着动手解开小兰上衣胸前扣子,用手摸捏小兰乳房,小兰因害怕不敢反抗。后方某发现小兰的脸色不对,遂停止抚摸,并让小兰自行离开。该案因小兰母亲报案而案发。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经安义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方某家属与被害人小兰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谅解协议书》,由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人民币九万八千元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先后在自己的办公室及宿舍内,摸捏一名女儿童的胸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身为教师、校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及特殊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其对自己负有特殊职责的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女儿童进行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实施违背教师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猥亵儿童犯罪,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可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女儿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被害女儿童监护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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