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渭源依法审结一妨害公务案
2019-07-16 09:19: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侯建清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挑衅。近日,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案。刘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村民李某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某和辅警谢某、孙某出警执行公务,在此过程中,刘某对民警王某、辅警孙某殴打、辱骂,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孙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对刘某血样提取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安民警出警时,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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