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未成年人面部挫裂伤
法院认定必要“美容费”属保险理赔范围
2019-07-18 08:5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黄虹 张玉婷
  一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致面部达4厘米的挫裂伤,伤愈出院后,不得已又进行必要的美容治疗,花费1.4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拒赔此项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伤者宋某在医院进行门诊美容产生的治疗费系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向某垫付的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69万余元,汽车修理费1493元。

  2016年6月4日19时30分许,向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都江堰市一路段停车开门时,与同向左侧沿路行驶宋某所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汽车受损、宋某右面部达4厘米的挫裂伤,宋某在当地医院住院6天后出院,之后宋某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门诊美容治疗,医疗费为1.4万余元,加之前的住院费近3000元,购买药费400多元及车辆修理费1493元,均由向某垫付。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向某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而被告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修理费、护理费480元及住院费的80%(应扣减20%的自费项目),拒赔美容治疗费用。

  都江堰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医疗费的确认,也就是伤者宋某在医院进行门诊美容治疗费1.4万余元是否应当赔付。该案中,宋某是因交通事故致右面部皮肤挫裂伤,已影响其面容,且事故发生时其尚未成年,这对其以后的人生包括就业等均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其又进行门诊美容产生的治疗费系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核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宋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都江堰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潘秀芳介绍说,此案争议的焦点、难点就是必要的美容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潘秀芳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列举的不予支付费用中确实有各种美容、健美等项目,但其同时又明确上述美容等应是非疾病治疗项目。而该案中,伤者宋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面部受伤,事后其虽伤好出院,但面部较大疤痕已严重影响其面容,且其当时还是未成年人,随后进行必要的门诊美容治疗其实并不是狭义的美容,而应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进行的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的整容,是必须的疾病治疗项目,目的是以较小成本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伤者的伤害,以尽可能使其面部恢复到以前状态,其并不是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美容,应予支持与保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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