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6人因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被曝光
2019-07-21 14:08:2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刘小红
  记者21日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6名因不诚信诉讼被处罚的个人进行曝光,以期打击不诚信诉讼。

  不诚信诉讼指诉讼参与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不诚信诉讼的常见形式包括:伪造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身份证明、隐瞒或编造送达地址、伪造或变造证据、证人作伪证、隐瞒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恶意串通,共同提起虚假诉讼等。当法院法官发现不诚信诉讼的迹象时,可以要求重要证人或当事人出庭、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增加涉嫌不诚信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针对案件疑点和细节要求当事人作背靠背调查,并在笔录中注明。

  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不诚信诉讼名单中,被处罚人魏学开、苏龙龙、赵玉兵均因虚假陈述而被罚款1万元至3万元不等;被处罚人李赵波、梁飞因提供虚假证据、变造证据均被罚款2千元;被处罚人李路红因伪造诉讼材料被罚款5万元。

  为了打击不诚信诉讼,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将在审理中一并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依法追究参与人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主要结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程度综合判定。同时,该院对不诚信诉讼参与人的处罚结果,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如认为必要,可向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记者获悉,晋城中院对案件一审审理中及时查明的不诚信诉讼,且已造成不利后果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对案件经二审或再审审理后查明原审涉及不诚信诉讼,且因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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