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女包公”

——追忆新中国首位高院女院长吴仲廉
2019-07-22 10:08: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吴仲廉同志是跟随毛主席南征北战的老红军,是经受长期革命战争考验的我们党的优秀女干部,也是在我省司法工作上有重大建树的好院长。”1978年11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日报》全文刊发《深切悼念吴仲廉同志》。

  政声人去后。4000字的悼文,成为这位新中国首位高院女院长的剪影。

  “要树立一辈子干法院工作的思想”

  1927年,吴仲廉就读衡阳女三师时入党,多才多艺,吹箫弹琴拉二胡,还写得一手娟秀的毛笔字。井冈山时期,她在毛泽东身边任书记员,也是古田会议决议抄写者。

  新中国人民法院是在废墟上建立起来的。1952年底,吴仲廉赴任浙江高院院长时,“一边作战,一边建军”。强调要携卷下乡,巡回审判,清理数以万计的积案,有效地克服衙门作风。

  在“建军”上,全省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巡回法庭,到基层办案。考虑到刚从事政法工作的新同志容易激动,听了单方反映就轻易下结论,吴仲廉提出要“博学、慎思、明辨、笃行”,提倡大家看昆剧《十五贯》和越剧《胭脂》,还发剧本册子组织学习、座谈,结合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毛主席来浙江视察工作,曾多次亲切接见吴仲廉。她常和同事谈起会见情景:“主席对我的工作、学习和健康情况都十分关心。”得知她在法院工作,毛主席笑着说:“法院万岁嘛!”

  每次讲到这里,吴仲廉心情非常激动:“这是对我们做司法工作同志的极大鼓舞。我们就是要树立一辈子干法院工作的思想。”

  “司法工作既要讲专政又要讲民主”

  1955年,吴仲廉在全国率先提出成立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制度,允许律师依法为被告人申诉、辩护。

  浙江高院选出24名干部充实到律师队伍,全省建立了9个律师顾问处。

  “司法工作既要讲专政又要讲民主。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做到了民主,律师制度是否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吴仲廉说。

  她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再要求司法干警带头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我们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决不能执法犯法,自己当违法户。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切实地、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审判程序和制度,进一步保障判案的正确。”

  对于党委审批案件,当时争议较多。有人认为独立审判就是右派言论。有些审判长,无论案件大小在正式审判前都要向党委汇报,党委定论以后再作审判。

  “这导致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敢决断,先定论再审判也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充分发挥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还让党委对法院领导陷于批案之中。”1956年8月,吴仲廉以个人名义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写信,讲述自己的意见。她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党委对审判工作的加强检查和政策思想的领导。

  1957年,对一些人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吴仲廉及时组织全省司法干警予以有力反击,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定要对人民高度负责”

  1956年,清查案件时,浙江各地上报高院判死刑的有好几百人。

  吴仲廉一看,杀那么多人非同小可!几百名犯人起码牵涉几千名家属,影响面很大。

  她亲自审阅案卷,核对核实,常常工作至深夜。她发现这批人有不少被定为破坏统购统销的反革命。但仔细分析有的是属于对粮食统购统销思想不通,有抵触情绪,有些干部工作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通过实事求是分析并派出96人组成的工作队,到各地核实,经过一一甄别,再三审核确定,真正非杀不可的只有一二十人。

  “毛主席多次讲到,韭菜割了可以再长,头杀了不能再长出来。我们手上操着生杀大权,一定要对人民高度负责啊!”吴仲廉说。

  对死刑复核案件,浙江高院十分严肃慎重。1956年年底复查的反革命死刑复核案件,因主要事实不清而发还原审补充材料的即达60%,对一部分案情重大复杂而事实不清的案件以及屡次发还调查仍然没有搞清的,吴仲廉亲自组织力量实地调查。

  “明确审判工作的锋芒应该指向谁、依靠谁、保护谁”

  吴仲廉十分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的处理,把它作为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也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现审判监督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她的倡导下,浙江高院1956年建立人民来信登记、编号、转办、催办、审批、答复、总结、归档制度,按级按部门负责处理,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还规定院长、庭处长定期接待来访群众的制度。1956年,浙江高院工作总结里写到:处理241件人民来信来访,发现和纠正了某些法院办案拖拉、粗糙草率、执行政策不严的现象,并对个别基层法院压制被告人上诉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1963年,诸暨县枫桥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群众认为法院判处的一些案件有问题,要求复查。吴仲廉十分重视,便派工作组去认真复查,发现有5起错案。

  王省三是养蜂员,1961年到义乌放蜂时将一张证明条子借给邻村盲流魏恒录买火车票。没想到魏盗窃作案后,因这张证明条子被当作王省三,判处三年徒刑。诸暨法院判决后,未到群众中宣判,叫他自己回村执行,魏乘机逃跑。

  判决书发到村里,王省三被管制起来。

  如此张冠李戴!1964年,浙江高院及时纠正这类冤错案5起,并专门总结经验教训,在全省司法会议上教育广大司法干警,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

  总结中写到:“作为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审判工作的锋芒应该指向谁、依靠谁、保护谁的问题,只有正确理解这个问题,才能在具体办案中方向明确。否则,在审判实践中脱离政治,脱离群众,孤立办案,不仅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且搞不好还会起到干扰作用。”

  自1952年11月到1967年1月,吴仲廉任职浙江高院院长十余年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司法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实施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工作,被群众誉为“浙江的女包公”,为浙江法院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08年11月18日,浙江高院举行纪念吴仲廉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继承、学习她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风亮节,铭记她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人物小档案

  吴仲廉,女,汉族,1908年12月出生于湖南宜章,初等师范文化。192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1月参加红军,曾随军长征。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她长期从事部队政治工作。建国后,任浙江省委委员、妇委书记、组织部副部长、监委副书记。1952年11月起,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委委员、政法党组副书记等。1967年1月,在文革中受迫害去世。1978年11月,浙江省委为其召开平反昭雪大会。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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