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宣判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四名成员因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分别获刑
2019-08-03 14:41: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吴超然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高某、刘某、王某六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蔡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高某为骨干,被告人王某与周伟峰(另案处理)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案时由蔡某进行组织协调,人员相对固定。该犯罪集团预先购买大众尚酷轿车、奥迪Q7越野车、卡宴越野车,自2018年3月30日开始,驾车跟踪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并故意撞击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与被害人商谈时,以报警处理为要挟,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流窜作案,以前述方法在湖北省随州市、湖南省株洲市、江西省南昌市和九江市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10起,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8.56万元,非法所得均被该恶势力集团成员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高某、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蔡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刘某、王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为实施违法犯罪,纠集被告人高某、刘某、王某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为首的,被告人高某、刘某为骨干,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采取固定模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以蔡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在2018年12月3日敲诈勒索被害人卢某的过程中,因各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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