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仍犯强奸罪
2019-08-05 10:17:16
     中国法院网讯 (黄雅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强奸案件,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朋友黄某发生性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偶然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被告人李某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是南宁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了解到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到8月期间,先后三次来到黄某家中,避开家人偷偷在黄某的房间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黄某怀孕。黄某的家人在发现黄某身体有异常后,将黄某带到派出所报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某与韦某均为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虽双方均强调二人是情侣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应有度,花样年华应将重心放在学习各项知识和技能上,相互帮助、共同成长。要爱惜身体、珍视自己,不要踩踏禁区,做出后悔一生的行为。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与异性展开健康的社会交往,杜绝危险行为。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