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机芯总厂与金铃五金公司发明专利权提审案
2019-08-10 14:3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健
  案情简介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与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铃公司)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1995年7月1日,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金铃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也是生产机械奏鸣装置的设备,与机芯总厂的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金铃公司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机芯总厂于1999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提审,并于2002年3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金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机芯总厂损失。

  案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到2002年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在知产案件中,由于对侵权判定原则理解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造成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不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判定是最疑难复杂、最有争议、最有弹性且又最常见、不可回避的问题。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正式提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意义与影响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久,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的第一案。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中,此案成为了一个典型案例。该案明确和统一了等同侵权的司法尺度,对此后此类型的案件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而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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