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
二被告被判赔偿生态环境局256万余元
2019-08-13 09:09: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玉萍 袁惠杰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并当庭判令被告李某、郑某某赔偿原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256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一家加工点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其中检测到地表水中含铅、铬超出国家标准100多倍,涉嫌犯罪。二人均已被羁押。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生态环境的行为和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256万余元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计算方式进行了辩论。

  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系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的审理与宣判,体现了天津法院系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委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实际行动,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在探索新类型案件审判思路上有着重大意义,对全面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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