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报红人”改判无罪获释 提起552万国家赔偿
2019-08-13 16:11:15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李一凡
 

  7月8日,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重审改判无罪。8月13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于昨日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称为“举报红人”。后滦县检方(2018年9月改为滦州市)提起公诉,李志敏被控敲诈、重婚。该案于7月8日重审宣判,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13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于昨日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赔偿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5万元;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0万元;赔偿请求人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损失100万元;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

  李志敏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他被羁押的1552天里,24小时被关押在封闭监室内,吃饭、睡觉、上厕所均在一个空间,长明灯和摄像机24小时不间断开着,给赔偿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滦县法院错误判处赔偿请求人十一年九个月的长刑,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的信心,甚至欲撞墙自杀。错误羁押导致原本身强力壮的赔偿请求人患上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

  李志敏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此外自己被羁押后,公安机关非法抄家、扣押的财物电脑、相机、手机等现已损坏,因保险投保人(赔偿请求人)终止合同导致损失,该等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并补充道,2014年8月1日,做石材生意的朋友王秋,因原工地未付款,周转困难,现工地急需石材,李志敏借出100万元。自己被羁押后,与对方失去联系,等无罪释放出来后,找不到王秋,现已超过诉讼时效,致借款要不回来,该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8月13日,滦州市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已接受李志敏的申请材料,将在7日内作出立案回执,后续赔偿将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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