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业务违反规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9-08-15 15:13: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某公司设立后,向非法软件商定作“订购与回购交易系统”电子盘软件,在网络上开展“现货交易”业务。为实现资金出入,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银行为其提供数据接口、资金通道、结算和日终清算等业务;其共同维护的电子盘交易系统,可以实现客户真实资金和电子盘内虚拟资金的实时转换。2016年12月,我到该公司的平台上开户进行业务交易。我向业务员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并提供了初始密码,后我共向该公司存入4笔资金,共计60000元。2018年7月,我从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的业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请问我在其业务系统内开户进行的相关交易是否应归于无效?

              江西省宜黄县 黄先生

答:通过了解上述案情,某公司在某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商经营主体,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的交易参数、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管理等,且其提供的交易软件也是根据上述公布的规则定制的,客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能选择买入、卖出以及手数,并不能对所交易的商品的其他参数进行选择,也就存在某公司对买卖交易的其他条款进行了固定,其行为符合标准化合约模式。而且,涉案交易均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各自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商品的实物交收。从表面看,客户的交易行为是通过被告公司的电子交易平系统与案外人经销商进行商品买卖,但实则是涉案交易并不以商品的实物交易为目的,而是通过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双方以对冲平仓来获取差额利益为目的,且在该交易系统中,客户的交易并非以与案外人经销商进行的合约交易,而是多客户集中交易。由此可见,某公司的交易系统并非是现货或现货延期交易,而是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涉案交易均应认定为期货交易,而非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某公司未经批准,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所涉交易行为均为无效。为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全部交易无效,该公司应返还你本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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