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延伸至侦查阶段
深圳刑事诉讼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08-17 14:47: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赵靓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的《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四项文件,经深圳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标志着深圳司法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据悉,该项改革为全省首例,其中多项制度在全国地方性司法改革中为首创。

  《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突破原有仅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限制,规定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首次明确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永久保存、非法证据注明随案移交、侦查机关未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即排除、侦查人员不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

  针对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首次明确,检察院决定撤回有关证据后无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法院在庭前会议建议撤回起诉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对无罪案件直接宣告无罪。《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首创审判长可决定检察人员不回避、技术侦查证据可庭外核实、未出示证据要求出示、无罪质证等制度。

  《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则首次明确建立证人保护、出庭作证人员高标准补贴、虚假作证补助追回制度。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就餐费用补助参照深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予以补贴,误工费用参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日给予补助;专业人员出庭的交通、住宿、伙食、咨询补贴等费用参照深圳市级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规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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