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量刑公正
——关于毛志尧交通肇事案解析
2019-08-29 08:2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秋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一案,原审因毛志尧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而对毛志尧免予刑事处罚。该案处理结果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被告人是否存在“花钱买刑”、法院判决是否“放纵罪犯”的质疑。27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再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毛志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评判两个判决结果,就需要从刑事和解与法院量刑之间的关系说起。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根据该法第27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根据该条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二是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毛志尧案属于第二类案件。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刑事和解从宽处罚的幅度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另外,《意见》还对交通肇事罪和自首的量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上述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毛志尧案的量刑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第一,关于该案,最高量刑不宜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二,因刑事和解可导致50%以下的量刑折扣。案发后,被告人毛志尧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且要求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可在有期徒刑1年左右量刑。由于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可以适用缓刑。第三,本案不符合“可以免除刑罚”的条件。对于因刑事和解而“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解释》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该案中毛志尧醉酒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难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定罪免刑不当。

  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是因为它有利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综上,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将毛志尧案由原来的免予刑事处罚,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既回应了社会公众对该案原判决的质疑,也是司法机关严格依法适用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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