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法治之窗 服务“一带一路”

——来自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的蹲点报道
2019-08-30 08:45: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小康 何亭巧
 

  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给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指明了方向,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8月13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铁路提单是我国企业在国际铁路运输中创设的新型单证,与进出口贸易、运输、融资等多个环节关系密切,由于铁路提单是当下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的热点,审判长贾科从送达到庭审把控做了大量针对性准备,当天开庭一切顺利。新类型案件不断涌入,是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自设立以来就要面对的局面。

  从复印件背后的电子数据说起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将重庆一家便利店告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时,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一份打印件。

  承办法官刘娟娟没有囿于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而把重点放在证据背后的电子数据,是否包含了其形成时所包括的全部信息。

  于是,在法院提供的电脑和网络上,法官根据这封打印件逐一对比电子账单发现,网站域名中包括了“365”字样,与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叁陆伍”对应;网页显示“OurHour全时NEC”中,“全时”与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全时”对应……最终,根据对账平台上的结算单记载,法官找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金额、时间的明确依据。

  刘娟娟说:“案件核心是确认电子数据。尽管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是打印件,但原告指明了其结算单来源的网址及操作过程,结算单本质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数据的转换及复制件,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

  “互联网+”的运用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随之而来的是在纠纷解决中出现大量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多样性和易修改性等特性为权利人带来举证的难题。刘娟娟表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根据审理的案件情况,梳理有关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类型,对于出现频率较高的电子数据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特定类型的电子数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将审理经验推广至同类案件中适用。

  在招募认购书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黄山大道支行“被托管”: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声称黄山大道支行是他们的资金托管银行,但银行却没有与之签订任何托管协议。“这类商业宣传肯定会引人误解,投资者在考虑认购该基金时候会考虑托管银行因素,这对我们自身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承办法官樊雯龑在办理节点快速识别出此案的跨域特点:“我们认为该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较为少见的虚假宣传类型,且该案深入涉及金融细分领域内的私募基金,有一定跨领域的新颖性和复杂性。”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虚构银行为基金托管银行的行为,同时在重庆市级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樊雯龑说:“重庆市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位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上,是金融服务业、高新技术业、对外贸易产业的聚集地。我们通过案例,以法律法规规制金融投资领域乱象,除了维护了金融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外,还应肩负起对知识产权跨领域保护提供范本的职责。”

  擦亮“人工智能+司法”展示窗口

  “更加便利,也更加规范”是很多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开庭律师的直观感受。

  立案窗口服务向全域延伸,律师来查询或者开庭,只需要在门口刷脸就可以看到案件信息。法院内部系统根据时间节点,一键生成提示信息向律师发送。

  5月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的留学生到该院参观,安检中心人脸识别设备、智能自助立案机以及智慧法庭远程庭审、智能语音录入、语音法条提取等功能,让参观者对中国“人工智能+司法”成果赞叹不已。

  “到6月30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案件中涉民营经济案件共41件,涉及多个‘一带一路’国家。法庭建设和庭审过程是我们国家法治窗口的一个展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院长裘晓音说,“总书记对重庆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当年关于设立重庆自贸区的批复,对我们准确把握、深刻认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的功能定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6月19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重庆市律师协会签署协议,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对着律师袍出庭等细节进行规范要求;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联合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等机构搭建保障“渝新欧”物流企业创新发展的平台,保护培育“中欧班列”重要品牌与创新技术;为提供理论支持,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挂牌。

  裘晓音表示:“海上贸易规则形成经历上百年。‘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历史沿革、司法习惯都有不同,打通陆海新通道是一个宏大的愿景。我们作为新成立的法院,愿做好每一件事,做好每一篇文章,以法律为基础,提炼可共同遵守的规则,为促进‘一带一路’共同贸易规则形成尽心尽力。”

  自1月24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第一案至6月30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12167件,法官人均结案369件,其中涉自贸区国内商事案件4182件,知识产权案件7366件。

  首例铁路提单案开庭

  8月13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底,重庆铁路口岸成功开具全球第一单铁路信用证;2018年3月,重庆完成了铁路信用证的批量化使用;2019年,在中欧班列(重庆)线路,已有4批进口整车采用这种模式进口,初步实现常态化。

  长期以来,世界贸易以海运为主,形成了基于海运模式的贸易规则体系。铁路运单不具有海运提单的物权属性,只是运输合同,货物买卖方指定的代理收货公司,均不能用运单证明其对相关货物拥有处分权,银行不会将其作为抵押物或者据此开立信用证。这导致跨境陆路运输无法形成畅通的供应链金融,造成了内陆地区参与国际贸易极大不便。陆上贸易迫切需要一种像海运提单一样能够表征货权的运输单证——铁路提单。

  在此背景下,重庆将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列为2018年度攻坚突破重大改革项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组建课题组承担起此项重任。

  重庆高院法官喻志强表示,铁路提单商业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相对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司法案例确认铁路提单的功能属性,并根据铁路提单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铁路提单法律规则。一旦形成铁路提单司法案例,将有力支持铁路提单的探索实践,也是对陆上贸易的传统融资方式的有益探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全团建议——将“陆海新通道”明确为国家战略性项目,实现“陆海新通道”建设与中欧班列(重庆)和长江黄金水道的有机联结。重庆高院通过前期的摸底、专家论证以及重庆三级法院召开的铁路提单法律问题论证会,对铁路提单法律问题进行深化研究。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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