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借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 拘留面前忙还钱
2019-08-31 10:40:2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原告安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在一起经营海产品生意,后由于双方经营期间产生矛盾,安某将马某诉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安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5000余元。判决后马某一直未支付。

  2019年3月,安某向乳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执行干警发现马某和宋某合伙做生意,便找到其做生意的场所。一开始,宋某不承认和马某做生意,称其不知道马某的去处,案件陷入僵持阶段。

  执行干警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后得知,因被执行人一直做海产品生意,肯定在海边有经营场所。于是,执行干警便在海边逐一排查。经过认真细致地排查,执行干警终于找到马某在海边租的经营场所。在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找到马某,其还假装不知情,称其没有钱。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并宣读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马某立即就怕了,表示会马上交钱。原来,为逃避执行,马某不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而是把钱存到了自己借用的别人的银行卡里。当天,马某持其借用的他人署名的银行卡去银行把钱取出来交到了法院,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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