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9-09-05 15:2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亚洲 刘天畅
 

  执行异议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书面意见、请求,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的行为。据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统计,201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64件,其中2017年立案48件,2018年立案67件,2019年1至7月已立案49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该院经调研发现,执行异议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实践中存在“三低一高”现象,易发生程序被滥用风险。

  提出执行异议门槛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只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不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保证金。即使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也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虚假执行异议行为法律风险低。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收条等提起执行异议,以此抗拒执行,或拖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处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的异议申请大多仅作驳回处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较少。

  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率低。上述164件案件中被执行人到场参加听证的仅6件,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案外人利用被执行人不到场质证来对抗法院审查,以达到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一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由于公告送达较多,案件审理周期长,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执行时间。

  执行异议驳回率高。上述164件案件中,经审查异议被驳回或准予撤销异议的140件,占85.37%;异议成立的24件,仅占14.63%,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程序存在被滥用情况。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防止执行异议权被滥用,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执行异议门槛。增加异议成本,在行为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建议按照异议标的预收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或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保证金,以确保因错误异议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弥补。如果异议成立则退回,异议不成立则需承担一定的费用。通过增加异议成本遏制虚假执行异议增多苗头,依法保障案件顺利执行。

  建立滥用异议制裁制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等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

  加大惩戒案例宣传力度。对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规避执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报道,扩大教育效果,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在进入审查程序前对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言明虚假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及惩罚措施,并发放相关宣传单,倡导诚信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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