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电动车并殴打警察 男子获刑十个月
2019-09-11 11:07:14
 

    中国法院网讯 (艾方方)   8月28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的案件。

  案情:2019年6月24日21时,伏检文无证驾驶蓝色宝路达四轮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机动车)到朋友家串门时喝了一杯白酒。22时许,伏检文驾车搭载李某(另案处理)离开,途中与路边住户家的水泥墩发生刮擦。李某及伏检文埋怨水泥墩挡路,要挟路边住户赔偿车辆损失五万余元。对方无奈报警,平江县公安局向家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司机伏检文,伏检文拒不配合,使用拳打脚踢和撕咬的方式致伤民警。

  2019年6月25日0时10分,经鉴定,伏检文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2.3mg/100ml;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黄超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民警刘思杰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伏检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检文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检文因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刮碰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与人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时,伏检文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伏检文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伏检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伏检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已经被大众所熟识。但仍然有一些人喝酒后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会被处罚。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驾此类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电动车的安全系数低,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危害程度不亚于醉酒驾驶汽车。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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