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2019-09-18 10:3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16日,杨秀珠以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批捕。同年7月22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通缉杨秀珠。

  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将杨秀珠案列为挂牌督办头号案件。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公开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将杨秀珠列为1号人员。

  2016年11月16日,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秀珠贪污、受贿一案。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7年10月13日,杭州中院对被告人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26399455元。

  案件背景

  1996年至1997年期间,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1994年至1998年期间,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推进、建筑面积增加、配套费减免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2003年4月20日,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携家人从上海前往新加坡,随后,辗转逃往意大利、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等地。

  影响与意义

  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作为“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案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

  人民法院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谨遵国家追逃追赃政策,是具体落实追逃追赃工作中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规劝其他在逃人员尽快回国自首最有力的“判例”。对杨秀珠案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实质上是再一次以国家名义正告外逃腐败分子: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只有彻底放下幻想,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选择。

  (整理撰稿:安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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