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烟丝  三男子非法经营获刑罚
2019-09-19 08:49:45
 

    中国法院网讯 (徐巧)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生产烟丝案,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林某将6万元钱借给邵武市的肖某,后肖某因患病无力还款,经林某提议,肖某将其持有的烟叶及生产烟丝的机器给林某,用于偿还借款。2017年11月,林某将运送到建宁的烟叶存放在他人仓库,将生产机械放置在自家操坪。

  2018年3月,林某与李某、罗某共同商议从事加工贩卖烟叶,将林某所得的烟叶加工成烟丝,赚取更高额的利润。根据林某安排,李某在溪口镇枧头村老房子内搭建生产窝点。2018年7月,李某雇佣张某、吴某生产烟丝,并按照每生产一斤烟丝支付0.8元工资,林某雇佣张某负责将烟丝打包装袋。罗某则负责将仓库内的烟叶运往生产窝点,将生产出的烟丝运送到林某家附近的旧房子内存放。

  2018年7月26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溪口镇枧头村生产窝点,抓获3名生产包装的工人,现场扣押生产机器5台,烟叶2020千克,烟丝750千克。随后在另一仓库扣押4台铁制打叶机,烟叶碎片5720千克,烤烟叶3620千克。

  2018年8月,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林某在龙岩市武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烟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罗某、李某明知林某非法经营烟叶,仍与林某共同商议将烟叶生产成烟丝用于销售,并为生产烟丝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等便利,系共同犯罪。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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