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运输“鸟中象牙”
一男子因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获刑
2019-09-25 09:2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洪秀娟
 

  因为喜欢收藏工艺品,一男子购买了特殊鸟头制品用于收藏和赠送客户。然而,谁料到,这些工艺品竟然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孟某因爱好收藏,与工艺品店老板陈某(已判刑)一直有玉石生意往来,后来听说有种鸟类制作的工艺品很精致,孟某就想买一些收藏和赠送客户。2013年4月,孟某联系陈某购买盔犀鸟制品,同年5月,陈某至福建省某工艺美术城,以人民币10.5万元的价格向“娟子”(另案处理)购买不规则动物骨骼、锥形动物制品各38件及动物骨骼雕刻的观音头像工艺品2件后带回福州。5月31日,孟某指示陈某驾车将上述物品从福州运至厦门市高崎国际机场,以托运“工艺品”为名交给事先联系好的某航空公司机组成员,准备随当日航班运回北京交给其本人。同日10时许,机组成员在携带上述物品通过机场安检通道时被查获。

  经鉴定,上述38件不规则动物骨骼是盔犀鸟中空的盔突,38件锥形动物制品是切割掉的盔犀鸟嘴上喙的前端部分,2件观音头像工艺品是盔犀鸟的盔突雕刻而成的工艺品。盔犀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名单,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3.36万元。

  听闻自己购买的“工艺品”被查,孟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害怕受到法律惩罚,一度潜逃到国外。2019年4月2日,孟某回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孟某预缴人民币2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13.36万元。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3.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赔偿金,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结合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孟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同安区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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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收藏界有“一红二黑三白”的提法,“黑”是犀角,“白”是象牙,为社会大众所熟知,而排在二者之前的“红”为何物?答案是“鹤顶红”,此“鹤顶红”并非毒药,而是盔犀鸟头骨制成的工艺品。

  盔犀鸟是所有犀鸟科鸟类中体型最大的,分布于马来半岛、苏门答腊岛和婆罗岛,其头骨像头盔,套在突出的喙上面,与其他犀鸟不同,盔犀鸟头骨内部为实心,外红内黄,质地与象牙相似,制成的各种工艺品色泽艳丽,形态优美,因此被广为收藏,称为“鹤顶红”,又有“鸟中象牙”之称。

  然而,就是这种特殊的头骨却给盔犀鸟带来“灭顶之灾”。为了取得盔犀鸟的头骨,人类疯狂捕猎盔犀鸟,甚至活体切割其上喙,使其活活饿死。由于繁殖期内,雌鸟和雏鸟待在巢中,高度依赖雄鸟喂养。所以,一只雄鸟被杀,雌鸟和雏鸟基本也没有存活可能,酿成了一桩桩“灭门血案”!

  19世纪50年代,盔犀鸟在新加坡绝迹,目前,仅在东南亚一些偏远的栖息地中有盔犀鸟种群保留下来,但仍处于濒危边缘,是华盛顿公约(CITES)一级保护物种(极其濒危,禁止其国际贸易)。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保护物种及其制品的购买也是一种犯罪!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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