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缺失致业主受伤 开发商物业被判赔偿七成

2019-09-27 14:19:18
 

    中国法院网讯 (刘欣 孔祥娟)   道路上的窨井盖被损毁或缺失后,若不及时维修更换,很容易发生窨井盖“吃人”的悲剧。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门口的窨井盖缺失,导致业主踩入窨井盖受伤引起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时某在查看新房装修后,沿某小区大门东侧行走,因门口一窨井盖缺失,时某左脚不慎踩入导致受伤,当即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第1外侧楔状骨横形骨折,后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在徐州住院治疗,均诊断为左足楔骨骨折。伤情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外伤致时某左足损伤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因相关损失协商未果,时某将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是事发窨井的建设者或管理者,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本案事发处的窨井处于某小区门前,属于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范围,萧县某房地产公司及涉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建设者、管理者,未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伤应当赔偿。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疏忽大意未及时躲避路面安全障碍,未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由被告萧县某房地产公司、涉案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费用,原告自身承担30%的损失。被告萧县某相关单位不是案涉窨井的建设者及管理者,不具有管理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萧县某房地产公司、涉案物业公司赔偿70%即73042.86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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