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首例“保护伞”案件宣判

2019-10-08 09:07:56
 

    中国法院网讯 (廖海雲)   9月27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原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某派出所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12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和9月,非法收受陆某和陈某财物合计人民币2.45万元,对其二人摆放赌博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的犯罪行为,予以关照,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李某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到案后真诚悔罪,退出大部分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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