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法院审理一聚众斗殴案 六名被告人均获刑

2019-10-09 10:46:42
 

    中国法院网讯 (黄浣莲)   李某与朋友在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某酒吧喝酒,出言调戏彭某的妻子潘某并与彭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被人劝说离开酒吧后,李某召集多人与彭某约架。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某、彭某、梁某、纪某聚众斗殴一案,并以李某等六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经查,2018年12月某晚,李某、纪某在平江县伍市镇某酒吧内唱完歌后出门时碰到彭某及其妻子潘某,李某对潘某用低俗言语挑衅,李某的言语激怒了彭某,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人劝散。李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与纪某回到家中准备砍刀,并邀集李某某、赵某要与彭某打架。彭某亦与在一起吃夜宵的梁某、在逃人员梁×等人准备了打架用的砍刀。纪某驾车到夜宵店附近后,李某、李某某、赵某持刀下车与彭某、梁某等人斗殴。见与彭某一方人势力悬殊,李某某、赵某回到了纪某驾驶的车上,李某即与彭某在夜宵店附近的一条巷子内媾和。后平江县公安局伍市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某、赵某、纪某当场抓获。此次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了梁某、李某受伤,经鉴定,梁某左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系轻伤二级;李某左手食指指骨骨折,系轻微伤。案发后,彭某、梁某、李某主动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共秩序,主动挑起矛盾,为首邀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纪某与被告人彭某为首邀集的梁某、在逃人员梁×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某、彭某、梁某、纪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彭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李某某、赵某、纪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梁某、李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纪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纪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主动挑起事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彭某、梁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赵某、李某某、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六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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