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
2019-10-11 09:17: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红星 周治国
 

  人民政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形成并传承至今的法律传统。1959年,董必武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人民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424页)。人民政法传统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从根本上服务于党治国理政的最高目标,深刻影响并指导了新中国各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治传统的形成。刑事法治传统是人民政法传统在刑事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它既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法律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的产物,也是古代中国“刑治”传统中的精华在当代的传承和创新。

  [一]

  九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实践中,逐步积累起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刑事法治思想体系及传统。其要点包括:

  区分敌我,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作为国家暴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刑法从来就不是仁慈的直接展现,而是对敌人专政的利器,因此,适用刑法首先要区分敌我,对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要坚决实施专政,但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违法犯罪,则要讲究方法,注重教育,“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打击犯罪过程中,要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既要有力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虽然,对敌我性质矛盾的犯罪必须坚决专政,不可心慈手软,不吝适用刑罚,但基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自觉和神圣使命,应当将惩办与宽大结合起来,给犯罪分子以自新之路,做到改造多数,打击少数,“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予宽大的处置”(《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页)。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第一天开始,就是为劳苦大众争取平等权利的无产阶级政党,平等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基本政治诉求,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党治国理政、建章立制的指导原则之一。在适用刑法打击犯罪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虽然主张区分敌我,但那是基于矛盾的性质而非基于犯罪之人身份、财产和地位作出的区分。相反,党一直主张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党员干部犯罪与普通民众犯罪一样追究责任,甚至从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政治高度出发,对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追究更严格的责任,“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重视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犯罪是阶级社会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阶级没有消灭,利益冲突和斗争存在,就必然会产生犯罪现象。刑法的中心任务就是打击和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的保护只有通过有效打击与预防犯罪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为此,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对犯罪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积极消除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全面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暴力革命是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必经之路,无产阶级法律是无产阶级实现自己根本意志的必要手段,无产阶级法律同样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最终体现为以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构为载体的国家暴力,这种国家暴力本身属于无产阶级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则是有组织、有计划实施这种国家暴力的必须依据,也因此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力量体现,构成无产阶级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法律理论尤其刑法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的成果。九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但回顾过往,中国革命之艰辛、斗争之残酷,世所罕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之崎岖、问题之复杂,世所罕见;中国改革开放中利益格局改变之巨大,世所罕见。师出以律,刑起于兵,面对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层出不穷、复杂纠结且从不乏矛盾和问题,信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法律理论的中国共产党自然而然以法律为武器,以刑法为干戈,一力降十会,迅速高效地破解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难题,由此进一步具体化并强化了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在中国的运用。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又是古代中国“刑治”传统中的精华在当代的传承与创新。“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早在夏商西周三代,刑法就已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秦汉以降,礼乐德教在大一统中央集权帝国治理过程中的角色趋于次要,刑法和刑罚成为维系和治理大一统帝国的真正法制力量。诚然,古代中国并非只有刑法,但刑法高度发达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违法和犯罪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一切触犯法律的行为,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倾向于用刑罚来制裁,“刑为盛世所不尚”的表象下,是在治国和法制的实践中频繁及广泛适用刑罚的“刑治”真相,一切的钟鼎玉帛、黼黻文章,都掩盖不了这一“刑治”的真相。当然,“刑治”不反对恤刑慎杀,然恤刑慎杀必须以依法正确适用刑罚为前提,而非屈法恩宥,滥施仁义;“刑治”亦不主张一味重刑酷刑,而认为“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但在需要的时候将毫不犹豫地将“世轻世重”转变为“重典治国”。与之相类,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主张区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但对属于敌我矛盾的犯罪施行毫不留情地专政;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但并非放弃惩办;主张宽严相济,但并非一味从宽;重视对犯罪的综合治理,但决不放弃与削弱刑罚作为最终及最有力打击犯罪之手段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与古代中国“刑治”传统有一定的相似、相通之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基于高度的文化自信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自觉传承和创新。

  [三]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人民政法传统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法律传统,这一传统在承认政法工作和政法机关的法律属性的同时,突出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政治属性,明确政法机关首先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此,政法机关必须履行起专政的职责,运用好刑法这一武器,同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坚定捍卫党长期执政地位、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捍卫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捍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自觉与自信,“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诚哉斯言!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并不意味着矛盾和问题的减少、利益冲突的缓解。相反,快速变动的经济格局使得社会民生层面上的差距不可避免地扩大,社会流动速度的加快带来价值观念的变化,使得各种潜在风险上升,因利益分配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仍存在,政法机关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刑法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仍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汉书·刑法志》),一味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今轻刑罚,民必易之”(《韩非子·六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正道,也是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传统始终不变的内涵。

  “一代之治体,自有一代之家法”(杨万里:《初读〈三朝宝训〉》,载《杨万里诗文集》〈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9页),人民政法的刑事法治传统,融合了外来与本土、传统与现代,集宽与严、打与防、罚与爱等内容于一体,充分体现了刑法应有的本土场景与实践导向,必将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的建设注入强大的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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