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欠债不还悖情理 辱骂法官法不容
2019-10-12 11:28:12 | 来源: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作者:邱英杰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辱骂执行法官的被执行人吕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的惩戒措施。

  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该院执行法官在发现被执行人吕某银行账号有存款时,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立即采取了冻结措施,随后又主动联系被执行人吕某。在执行法官拨打吕某电话,并向其调查案件相关情况时,吕某不仅不配合调查、主动履行义务,反而质问法院为何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向其简单说明了原因,并告知其可以在上班时间携带身份证明来法院了解情况。

  此时吕某开始不耐烦,爆粗口,并连续侮辱、谩骂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挂断电话以后,吕某又不停地拨打执行法官电话,继续辱骂法官。吕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权益,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该院对其行为迅速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立即实施。

  吕某在拘留期间主动承认错误并缴纳罚款,同时向执行法官书面道歉,并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30万元款项全部还清,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当事人反映诉求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合理方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逞一时之快、肆意妄为,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最终只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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