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对发改指案件开展质量评析
2019-10-13 11:09: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泉寿
 

  近日,为强化案件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进行评析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湛江两级法院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应开展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对被纳入评析的案件,先由立案庭逐案登记后移交原案件承办人或原合议庭进行自查,再由审管办在甄别案件类别的前提下,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析,并依交叉评析报告审查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针对承办人的权利救济方式,该办法规定了原案件承办人可对上级法院的发回改判意见进行申辩,并将申辩意见写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评析表;可列席审委会专项评析会并提出申辩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辩解意见。

  同时,强化案件质量评析结果的运用。对评析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业务庭在年度内有6件重大瑕疵或2件质量不合格案件,承办人有2件重大瑕疵或1件质量不合格案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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