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10-15 08:52: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邵珊珊
 

  10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应某等10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鄞州区法院院长王松来担任审判长,鄞州检察院检察长吕益军出庭履职。被告人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54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应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宁海县招纳多人,采用串通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欲非法控制、垄断宁海县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逐步建立起以应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杨某、葛某等其余9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应某通过安排组织成员转包、分包工程,或准借建筑公司资质投标承揽工程等方式实施双向利益输送,进行间接利益分配,对该组织成员进行拉拢,发展、壮大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并以应某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至2017年间,其建筑公司获取了宁海县11个重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6个。

  被告人应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串通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单位行贿,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单位行贿罪。其余9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中的两项或多项罪名。

  10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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