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2019-10-16 14:3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思莹 黄仲民
 

  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广东惠州在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方面出新招,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下称“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独特法律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优势,规范各有关职能单位协助人民法院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理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行政事项,以保障企业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

  府院联动助推“僵尸企业”出清重组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企业破产制度是实现推动“僵尸企业”出清、救治的有效路径。

  然而,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市场主体的利益,还面临职工安置、社会维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费减免、工商税务核销登记等不少困难与问题。顺利推进破产处置工作,离不开行政力量的支持配合。

  为此,惠州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稳妥处置和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合力提升破产审判效能,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为惠州创建国内一流城市贡献力量。

  根据日前出台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惠州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并明确了该机制的五方面总要求。

  《通知》明确,惠州成立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常态化开展“僵尸企业”的前期风险化解,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监测和分析企业欠薪、欠税、欠贷、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财力保障机制,逐步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非国有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问题;发挥政府在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破产依法有序开展提供支持;构建针对恶意逃废债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由政府、法院、银行等多方参与,积极防控和依法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

  着力破解管理人执业及经费保障难题

  笔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两年来,惠州共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案件371宗,结案342宗,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270宗,结案148宗,为惠州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独特作用。

  “企业破产案件除了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工商管理、税收优惠、职工安置、社会维稳、企业信用修复等诸多非司法事务。”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表示,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如要避免“信息孤岛”的状况,就需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同时,破产企业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过去破产案件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由于破产案件较少,社会各界包括相关部门对管理人的角色认识不够,因而工作衔接和配合方面,确实存在难题。”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徐向辉说,还有管理人薪酬在大量“无产可破”案件中得不到保障,也成为推进破产案件的绊脚石。

  《通知》出台后,上述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根据《通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市税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得以明确,其他需政府部门支持的事项也罗列其中。《通知》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通知》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通知》进一步规范各有关职能单位需协助破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例,需依法配合管理人调取债务人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以及名下动产抵押或股权出质的登记信息等资料,还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配合管理人办理债务人企业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政府财力要“逐步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非国有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问题”。目前,惠州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已有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解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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