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2019-10-20 14:4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健 谢妍华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各项领域如火如荼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信息化成果在法院工作中得到应用和普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质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2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明确指出: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该纲要同时明确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当前,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提升工作质效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却相对滞后,存在较为明显的短板,制约了司法警务工作科学高效运行,从现实层面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缺乏专用司法警务工作平台。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均有相应的网络及平台,而长期以来司法警务工作却一直缺乏一个集成度高,专业性强的工作平台,从源头上制约了警务信息化的发展。二、司法警务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在司法警务工作中传统的方式方法依然在大量沿用,纸质媒介所占比重仍然较高,在软硬件两方面均存在较大不足。与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化建设成效相比差距非常明显,在科技装备的配置和普及,信息化媒介在警务工作的应用程度上都存在提升空间。三、司法警察信息化应用能力有待提升。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层次不同,文化水平及专业出身不同,对信息化手段的驾驭和使用水平参差不齐。无论是对司法警务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现实价值的认识,还是对警务信息化手段的使用能力等方面均亟待强化。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价值

  作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加强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将带来多方面的正面影响及现实价值:首先是能够补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短板,促进信息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中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在信息化渠道已经覆盖于法院工作各个方面的今天,司法警务信息化的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的全面铺开,成为了信息化建设中一个较为明显的弱项。加强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相当于打通断头路,让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薄弱环节得到显著改善,其所带来的意义不可低估。其次,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将极大的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不仅可以带来警务工作质量的飞跃,更能够明显提高司法警务工作的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对司法警务工作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很强的推动作用。最后,加强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能力素质,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意义非凡。这一建设可以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信息化应用能力和警务工作水平得到同步上升,对于司法警察队伍持续提高警务保障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平台与契机。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建设司法警务工作平台和软件。目前各类网络平台以及办公软件在法院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大范围的应用。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警务工作的信息化开发却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可以逐步探索建立一个司法警务专用工作平台,将警衔警政管理,刑事庭审信息,协助执行情况,应急处突情况,警务工作管理,警务教学资料等涉及司法警务工作的全部内容统一纳入平台运行,最大限度的提高平台的涵盖范围,使司法警务的管理全面实现网络化,流程化操作。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高效便捷的特点。此外针对司法警务工作实际推出相应工作软件并进入移动终端,促进信息化深入警务工作的末梢神经。通过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或行政区域统一的司法警务工作平台,在司法警务工作中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紧密衔接和资源共享,让各级法院警队间的联系和配合更加顺畅。助推警务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快信息化装备推广与普及的速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相应装备的配置不可或缺。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司法警察警用装备的信息化程度不够理想,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满足长远需求,更难以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化装备水平相比。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化建设不仅推行时间较早,而且在实际应用中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司法警务工作现状借鉴公安机关的做法和经验,利用已有模式和成果,大量应用成熟技术与装备。这样一方面能够节约经费,确保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装备的配置和使用上少走弯路,保障质效。人民法院应当参考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化装备情况进行研究和对比,对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所需装备的品种,数量,标准进行摸底调查并制定相应规范,同时对信息化装备配置的层级与结构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保障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装备的效费比,确保警务信息化装备在各级法院警队得到推广和普及。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信息化应用能力。在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司法警察队伍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其关键性和必要性尚未得到广大司法警察的普遍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在思想认识和应用能力上与工作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为保证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发挥应有效能,应当全方位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其一是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展示信息化建设成果,与公安机关开展交流研讨,宣传先进做法及经验等方式。使广大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到警务信息化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对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作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调动司法警察队伍参与警务信息化的热情。其二是通过邀请专业人员授课,与社会相关机构协作等措施,渐进式的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对警务信息化的应用能力。以对网络平台操作,警务软件使用,信息化装备应用等技能开展相应的教学与考评工作,探索将警务信息化应用能力纳入考核项目等方式,促使全体司法警察牢固掌握警务信息化实操技能,为司法警务信息化高效运行奠定基础。其三是从司法警察队伍长远发展考虑,在招考司法警察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招录信息化专业人才,在司法警察教练员遴选中吸纳具备信息化专长的人员,为推动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充实人才资源。人民法院未来可以探索针对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制定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章,探索以奖惩措施,评先评优,成果展示等方法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让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真正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加强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无论是在当下还是长远都将对人民法院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与成效,同时也将极大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保障能力,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投入。司法警务信息化将为司法警察队伍注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让司法警察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变得更加平坦!更加宽广!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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