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拨开“虚假”公证债权文书迷雾
2019-10-28 21:52:38 |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作者:石联坤
 

  2019年9月26日上午,一名老人手持锦旗来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见到执行干警魏长朋,他难以抑制激动的心情说道:“您不止保住了我的房子,也保住了我的后半生生活啊!”与以往接受的大多数锦旗不同的是,这次锦旗有点“特殊”,送锦旗的老人是执行干警魏长朋承办的一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七旬老人为利被蒙骗  抵押房产并公证

  2012年11月,柳某林老人的朋友李某找到他,表示自己所在村委会正在开发急需借款,想用老人名下位于北京某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并允诺赠予其一套别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柳某林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并与罗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载明“罗某向柳某林发放借款120万,期限1年,月息5%,滞纳金日千分之三”,并于次日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柳某林与借款人罗某前往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来,李某所在村委会陆陆续续还款382万元,但最终仍有120万欠款及及利息。2014年,罗某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的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审查发现合同约定利息过高,滞纳金数额巨大,申请人罗某最终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2014年10月,罗某与柳某林又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合同约定柳某林向罗某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4%,借款人届时不履行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后公证处于2016年出具执行证书,罗某向石景山法院申请执行。

  借款过程藏猫腻  执行法官调查真相浮出水面

  案件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魏长朋排查线索时,发现在诸多不合理地方,首先第一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这一红线,当时法院审查时已发现问题,申请人却立马撤案不再要求强制执行。其次本案历经两次公证,第二次公证时借款本金仍为120万元,数额一模一样,不同的是柳某林从担保人摇身一变成为了借款人,里面一定暗藏玄机。

  魏长朋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约谈,抽丝剥茧,随着调查深入,案情事实逐渐明晰。被执行人柳某林向魏长朋陈述:“2014年10月,罗某告诉我说只要再在公证书上签字,我的担保责任就免除了,不会再跟我要钱了。”有了罗某的承诺,柳某林信以为真,为了能够顺利办理公证,两人还特地制造出了相应的转账流水,柳某林私下先行给付120万元,罗某再予以银行卡转账方式返还。随后双方办理了第二次借款合同公证。对此公证,柳某林表示自己是受蒙骗,“我都不懂法律知识,他让我签字我就签了,以为就是走个过场,哪里知道他是骗我的。”魏长朋意识到本案绝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更不能简单地按照常规思路办理,随着对案情逐步深入了解,魏长朋决定暂时搁置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拍卖程序。

  执行法官不畏难  勇于担当办案件

  一方面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法官按照已生效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本无可厚非,但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口口声称自己被冤,事实真相呼之欲出,魏长朋决定要探明真相,依法捍卫每个人的权益。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时向法院缴纳了其追偿的15万元案款,按照执行规范化要求,该笔款项应于一月内发还,如果案件事实真如被执行人所说,该执行依据存在很大问题,案款就不应向申请人发还。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罗某态度十分嚣张,面对其不断地威胁骚扰,魏长朋坚守内心的司法良知,顶住层层压力,多次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最终案款并未发还,而这份坚持正是源于魏长朋真挚朴素的为民情怀和敢于担当负责的魄力。

  生效公证文书被撤销  当事人激动送锦旗

  柳某林在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后,公证处经过复查最终确认出借人在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未如实陈述,造成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最终该项公证债权文书被依法撤销,该案也因执行依据的撤销而终结执行,老人柳某林的房子终于保住了。回想起案件,柳某林不免仍然心有余悸,他感慨道:“多亏了魏长朋的明察秋毫、司法为民,感谢他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让我切实看到了到了一名人民公仆的责任和担当!”

  法官提醒:在签署合同文和其他法律文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看清签署内容,在明确知晓内容和存在的法律后果时再签字。同时,债权文书经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便有了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在办理债权公证文书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莫上当受骗。债务人要仔细查看办理公证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范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内容,避免陷入格式条款陷阱。如果并非本人用款借款,勿要因亲友请求或利益诱惑,轻易以自己名义作为借款人签署合同。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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