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还原侵权真相 市场管理所被判担责

2019-11-01 10:57:57
 

    中国法院网讯 (孙百灵 曾梦子)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市场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魏某7170元。

  2017年11月23日晚,魏某途径某市场门前时,不慎被市场管理所为停放摩托车设置的铁管绊倒,导致受伤。经鉴定,魏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某市场管理所认为,无证据证明魏某是在市场跌倒摔伤。

  开庭审理阶段,魏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袁某证明其在跳广场舞时,见到原告在被告门口的铁管上摔倒,证人万某亦证明看到原告坐在铁管附近的地上。根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法院认为两位证人所述的原告受伤事实及地点,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铁管是魏某不慎绊倒的原因之一,被告设置的铁管高度较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从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照片证据来看,事发场地宽敞且有灯光照射,原告是附近居民,对场地较为熟悉,原告未注意安全系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临湘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717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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