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9-11-01 14:56:34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30日上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院长程相锋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陈广宇恶势力团伙成员李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2年冬天,恶势力主要成员陈广宇(已判刑)因调解其亲戚交通事件时,被某家具厂老板娘驳了面子,陈广宇怀恨在心,便纠集其内弟杜某某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商议采取碰瓷手段敲诈该家具厂老板。正巧,其内弟听说有朋友意图购买沙发,便让其在该家具厂定制,并借机让恶势力团伙另一成员轩某某(已判刑)驾驶电动车在送货必经路上等待送货车辆,陈某某与本案李某某将一件旧棉衣、一部损坏的手机、一部损坏的平板电脑交于轩某某,进行伪装。后该团伙成功碰瓷该家具厂老板黄某某,并以住院检查为由,成功向黄某某勒索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陈广宇家属退还黄某某人民币2.5万元。

  2013年2月23日,为达到树立陈广宇恶势力团伙区域和行业权威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陈广宇的指使下,伙同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多次恐吓他人,为非作歹,在某天深夜,还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挖掘机玻璃砸碎。2014年4月5日,柳林镇某村村民阻止陈某某的煤矿压风机房施工,陈广宇伙同其合伙人张某某纠集包括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内的一百余名人员,与村民对峙,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被柳林派出所和柳林镇政府劝离。

  经依法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李某某参与实施以碰瓷方式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系陈广宇恶力团伙成员,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属于从犯,实施本案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后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赔偿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巨野法院始终将依法、准确、有力严惩黑恶势力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有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开展。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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