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圈钱”7600余万
江苏南通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7年
2019-11-02 09:04: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利用自己在熟人中的较高信誉,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季某以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十几年里先后向80多人非法吸收资金760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4100余万元无法归还。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季某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4160.02万元,分别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季某今年50岁,1988年8月进入原国营通州市石港油米厂当化验员。2002年8月,因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季某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998年9月至2016年2月,季某在华泰证券进行融资融券和股票交易。其间还在文峰期货从事期货交易。

  在从事融资融券、股票和期货交易过程中,因缺少交易资金,季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动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或是通过集资参与人推介其从事投资交易能够获取高额回报,以此广泛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999年前后至2015年8月,季某许以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陈某、钱某等80多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649.51万元,案发后尚有4100余万元已无法归还。

  本案中,被害人大多是季某昔日的同事、亲戚朋友或邻居、同学等。1999年前后至2005年5月,季某以10%至20%的年利率,向其原石港油米厂同事陈某吸收存款累计49万元,后归还4万元,造成陈某本金损失45万元。2005年5月至2015年9月,季某以10%至20%的年利率,向其姨妈全家吸收存款累计207.3万元,后归还5万元,造成其姨妈全家本金损失202.3万元。2008年2月至2015年8月,季某以10%至20%的年利率,向其邻居葛某吸收存款累计16.5万元,未能归还分文。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季某以18%至25%的年利率,向其大专同学杨某吸收存款累计978万元,后归还409.09万元,造成杨某本金损失568.91万元。

  拿到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季某一方面用于融资融券、股票、期货交易,向集资参与人归还到期存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另一方面主要用于租房设立工作室,参与培训、购买商品房、购置汽车,为其本人及其前妻、女儿购买保险、支付女儿抚养费等。

  2016年2月,季某资金链断裂,朱某、徐某等集资参与人向季某索要存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展开立案侦查。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人季某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季某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人民币4160.02万元,分别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王端炜)

  ■连线法官■

  翻开本案厚厚的几大本卷宗,令人触目惊心:涉案金额高达7600多万元,涉案被害人达80多人。有的是将卖房的钱拿来投资的,有的听说回报率高又没风险就从亲戚朋友那儿借了钱来投资的,有的是刚毕业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动员自己的父母拿血汗钱来投资的,还有七八十岁的老人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案发后,当得知自己的血汗钱一下子化为泡影时,他们有的一病不起,有的终日以泪洗面。

  “本案大多数被害人都是受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诱惑,倾注了大量的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回报越高,风险也就越大!”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峰峰提醒,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要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千万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以致跌入集资诈骗的陷阱。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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