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肥西宣判一起涉黑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犯获刑25年 刑附民公益诉讼被告承担地质环境治理费
2019-11-05 09:46: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地下执法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以“土壤改良”为名,占用林地,擅自取土、开采矿产,获取巨额利益。近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俊领等2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唐俊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唐俊领先后纠集被告人朱祥生等人在肥西县紫蓬镇、上派镇、合肥市高新区等地,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积累恶名和影响力。2002年9月,唐俊领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刑满释放。2006年1月,唐俊领为帮助他人承接合肥市米小郢拆迁工程,摆平竞争对手,组织、策划、纠集50余名社会闲散青年,与对方发生械斗。在斗殴过程中,唐俊领一方持枪鸣放,“一战成名”,标志着唐俊领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次年1月,唐俊领因犯聚众斗殴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4月,唐俊领刑满释放出狱后,先后网罗被告人王郑、唐平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陆续加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分明,为树立非法权威,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动辄在公共场所持枪支、砍刀、斧头等器械逞强斗狠、伤害他人,手段凶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长期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法院还查明,2016年,合安九铁路建设工程途经肥西县紫蓬镇等地,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石料。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维明伙同唐俊领,在时任紫蓬镇国土所所长吴光元的纵容下,以“土壤改良”的名义,占用紫蓬镇罗坝村大团山林地,擅自取土、开采矿产,销售给合安九铁路基建工程承建单位等。经鉴定,大团山露天开采土石方矿产资源量体积为135581立方米,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3450.5平方米,其中19958.5平方米的土地被开挖,林地被破坏,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丧失;已销赃矿产品价值1435万余元,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后来,紫蓬镇政府对已破坏的山体进行综合治理,共支付相关费用27万余元。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合肥常春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唐俊领、苏维明一次性连带支付大团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综合治理费用27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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